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自2007年6月至2008年10月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将在我区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一、清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清查对象是在2003年5月1日以后生育(收养)了二孩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户籍在我区或在我区范围内居住、经营、生产的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及属于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其他人员、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清查重点是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
清查范围:2003年5月1日以后户籍在我区或在我区范围内居住、生产、经营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包括非城镇户籍的社会公众人物)再生育子女及其审批情况,非婚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收养)处理情况;2003年5月1日以前有违法生育(收养)事实在登记建制中应登记处理而未登记处理的情况。
二、清查处理
1、申报。本人申报到2008年1月25日止。凡主动在申报期内申报的,可在处理时酌情减轻。
2、清查。驻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至2008年2月底前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清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各社区通过“数据大集中”工作,结合驻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情况,排查出本地的清查对象。
3、调查。对在专项行动中非个人申报而由清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我区将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无明确管理单位的和在我区居住、生产、经营的非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业主、各类企业主等社会公众人物,由区人口计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
4、公示。通过各种渠道清查出来的属于清查对象和范围的各类人员情况应当在本单位、本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期间为2008年3月5日至3月15日。公示有异议的,再进行调查核实,直至事实清楚为止。
5、处理。问题一经查实,有管辖权的人口计生部门或区人口计生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要对查出的计划外生育进行处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不予配合或配合不力,引起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区有关部门将调查核实并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处理原则和标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已经处理到位的不再追究,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依法依纪处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纪委、监委、计生委《关于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党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晋纪发[2003]2号),属于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对清查出的以上违法生育人员,按照《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属于双方无业的纯居民,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元—10000元,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最少不能低于20000元。是共产党员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如果您属于本次计划生育清查范围,请您自觉配合,主动申报,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申报和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我们在落实党政纪处分以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可以酌情从轻;对故意隐瞒,刁难调查人员,或上下串通,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影响调查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阳泉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